(原标题: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规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所持表决权为其持股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可集中或分散投票。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投票。股东投票数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对应的总表决权,否则无效。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当选,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若当选人数不足,将另行选举;若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原董事辞职或撤换议案暂缓生效。股东大会应就累积投票制作出说明,提供相应选票并解释操作方式。本细则适用于董事选举,职工代表董事不适用。本细则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