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该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制度明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当拒绝。公司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时,或在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需要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前,经办人应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提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报董事会秘书备案后,到董事会办公室填写《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方可对外报送。公司应妥善保管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出具的保密提示函、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等材料,保管期限为十年。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也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须立即通知公司,公司知悉后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对外公告。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