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旨在规范选聘行为,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制度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决定,不得在审议前聘请。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职责。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证券法》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执业记录。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确保公平公正。选聘文件须通过官网发布,选聘结果及时公示。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资质条件、执业记录等,质量管理水平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权重不高于15%。
选聘程序由审计委员会提出资质条件,审核通过后报董事会,再由股东会批准。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定期提交履职情况评估报告。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通知前任事务所,充分披露改聘原因。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违反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