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就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事务所对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履行及终止情况进行核查。
2018年8月18日,李继林、周敏与叶庆忠、麦睿明、叶劲忠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至公司上市满三年之日止。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协议将于2025年8月25日终止,各方无续签意向。协议终止后,各方将依照各自意愿行使股东权利。
协议终止前,李继林与周敏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经营管理具有重大影响。协议终止后,李继林与周敏仍可通过其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并通过提名半数以上董事对董事会决策发挥重大作用,同时对公司经营方针、重大决策、日常运营及人事任命等事项产生重大影响。其他主要股东叶庆忠、叶劲忠、麦睿明出具了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综上,一致行动协议终止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不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及持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