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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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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旨在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决策功能。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内外部审计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行使监事会职权并向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过半数为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股东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监督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内部审计工作、财务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有效性、重大关联交易审计、风险管理及公司治理原则等。审计委员会每年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需过半数通过。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回避表决。本工作细则自公司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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