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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新材: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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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该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的30%。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等相关事宜。截至2025年7月10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届满。公司未发生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情形,激励对象也未发生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情形。公司2024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25.41亿元,满足业绩考核目标。13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满足,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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