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提名委员会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经审阅相关人员的履历等资料,均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人员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与会董事签字:夏建明朱北娜杨卫新。日期为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