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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和科技: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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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为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书指出,发行人已获得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注册。

发行人注册资本87,972.7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与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与销售等。控股股东为远益国际,实际控制人为王文洋和Grace Tsu Han Wong。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高性能玻纤纱产线建设项目、高性能特种玻璃纤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总计99,460.64万元。

意见书还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此外,发行人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最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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