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特电气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旨在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决策权。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候选人需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选举,选举过程中可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建议股东会撤换。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主要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董事长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签署重要文件等。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会议通知需提前书面发送,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应亲自出席,如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与会董事需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