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该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等。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分别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和两个月内披露。报告内容涵盖公司基本情况、财务数据、重大事件等。临时报告应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及时披露,涵盖董事会决议、重大交易、股权变动等。
信息披露流程包括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核对信息、董事会秘书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审议等环节。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渠道统一,不得提前泄露信息。公司还应关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应妥善保管信息披露文件,保存期为10年。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