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出具法律意见书。颀中科技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公司已履行多项法定程序,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及股东大会批准等。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后续还需继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待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