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飞鹿股份-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核查验证。2023年8月23日,飞鹿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2025年8月20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集中行权期间,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3名激励对象因资金筹集不足部分行权;6名激励对象放弃行权,董事会同意注销12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147.00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辞职或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本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