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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高电新: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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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所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确保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已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相关决议,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事宜。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近三年净利润分别为5,796.84万元、17,307.65万元和25,210.39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募集资金将用于长高电新金洲生产基地三期项目、长高电新望城生产基地提质改扩建项目和长高绿色智慧配电产业园项目。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主要财产,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纠纷。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本次发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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