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旨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度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监督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主动披露可能对股东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保证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涵盖重大事件,如经营方针变化、重大投资、重要合同、重大债务、重大亏损、董事或经理变动等。公司应通过指定媒体发布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披露。
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设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公司应关注股票交易异常情况,及时了解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应保证全体股东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