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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股份: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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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增资方式取得江苏吉莱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43233494万股股份,并与标的公司股东李大威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李大威将其直接持有的8287109万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公司。交易完成后,公司合计控制标的公司表决权比例超过50%,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显示:标的公司近三年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不涉及有关报批事项;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形,不存在争议、纠纷;增资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李大威对其持有的股份拥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可将表决权委托给公司;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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