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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测标准: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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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规及《募集说明书》规定,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5,45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54,500.00万元,债券简称“信测转债”,代码“123231”,存续期为2023年11月9日至2029年11月8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规定,“信测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为: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8月8日,公司股票已满足赎回条件,触发“信测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2025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前赎回“信测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提前赎回权利,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后续赎回事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赎回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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