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书指出,发行人已依法设立且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具备发行主体资格,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应终止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包括股票发行条件、定价基准、发行对象及锁定期等。发行人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实际控制人黄裕昌、张利英、黄轼近三年未变更,股份无质押。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与主营业务相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产能过剩或高耗能行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遵守税务、环保、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本次发行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