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1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具体而言,标的资产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指标的比例均超过50%。其中,资产总额占比138.74%,资产净额占比205.84%,营业收入占比85.47%。此外,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均为吴靓怡女士与其一致行动人吴家辉先生,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特此说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