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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头股份: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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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1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具体而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资产定价公允,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保持独立性,且有助于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的情形。此外,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严重影响独立性的关联交易。所购买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报告书中披露最近十二个月的规范运作情况、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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