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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头股份: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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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王旭龙琦、邓浩瑜等14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4399%股份,并向重庆益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益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董事会审慎分析,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规定:1、标的资产为利珀科技97.4399%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等行业准入报批事项,已通过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尚需股东大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证监会批准;2、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合法存续情况,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情形;3、交易完成后,利珀科技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完整性,保持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独立;4、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和独立性,不会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严重影响独立性的关联交易,公司将切入机器视觉领域,打造第二增长曲线。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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