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主体资格、实质条件等进行了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批准本次发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终止情形。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包括股票种类、面值、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等。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财务报表违规、现任董监高受罚等情形。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