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股东会议事规则)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旨在规范股东会议事程序,维护股东权益,确保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须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按相关规定程序举行。股东会决议内容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东有权对违法决议提起诉讼。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董事会应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出具意见并公告。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在《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选举和更换董事、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利润分配、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等职权。股东会提案内容应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会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时间公告,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审议事项等。股东会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原则,不得给予额外经济利益。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提供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提供便利。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需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决议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保证决议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