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第1次修订))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第一次修订)》,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制度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执行工作。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需按规定时间和格式披露。临时报告涵盖重大事件,如公司经营方针、重大投资、重大诉讼等。公司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媒体发布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报告、公告义务。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确保信息保密并按规定程序披露。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