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自查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内蒙古加度律师事务所受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其参股公司中盐(内蒙古)碱业有限公司向股东中石油太湖(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定向减资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间为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7月23日。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及相关知情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管,交易对方及相关知情人员,中介机构及业务经办人员,以及其他知悉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核查结果显示,部分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了中盐化工股票,包括周杰、许明、刘伟国、曹兰柳、王谦和高洪波。这些自然人均已出具说明和承诺,表示其买卖行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此外,招商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在自查期间持有或买卖了中盐化工股票,但其表示买卖行为基于独立投资决策,与本次交易无关。
综上所述,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和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买卖股票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情况,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