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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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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律师对本次解除限售进行了核查。2022年1月12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2025年7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解除限售议案。2025年8月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同议案。

本次解除限售涉及陆玲玲等5名激励对象,共150,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为126.17%,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5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均为A,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激励计划文件规定。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8月1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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