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指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2,457.49万元,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28,235,074股,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3.33%,发行对象为扬州产发集团。本次发行完成后,扬州产发集团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扬州市国资委将成为实际控制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伺服压力机及自动化冲压线生产二期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借款。二期项目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中,一期项目已进入试生产状态。国资审批已获江苏省国资委同意,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但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本次发行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扬州产发集团认购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和合法自筹资金,其中自有资金支付40%,并购贷款支付60%。扬州市国资委确认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股份,并承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IPO及以后历次融资均不存在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