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任务协调。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单位关系,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检查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须提前3天送达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属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