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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动力: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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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就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出具法律意见书。收购人中国长安汽车由兵器装备集团存续分立新设,注册资本200亿元,法定代表人朱华荣。本次收购前,兵器装备集团通过辰致集团间接持有东安动力50.93%股份,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根据《分立协议》,兵器装备集团所持辰致集团100%股权分立至中国长安汽车,收购完成后,中国长安汽车成为东安动力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

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可免于发出要约。收购已履行的程序包括:2025年5月4日兵器装备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重组方案,6月4日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准,6月10日发布分立公告,7月25日和27日分别获得北京和重庆市场监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7月27日签订《分立协议》。尚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及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收购人已编制《收购报告书》和《收购报告书摘要》,并在相关媒体披露。收购人及其董事、高管及其直系亲属在前6个月内未买卖东安动力股票,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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