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为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金博股份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条件。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2025年7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及其他人员,但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等特定人员。激励计划内容涵盖目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激励方式、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授予价格、实施程序、调整方法、会计处理、权利义务及异动处理等方面。
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后续还需进行内部公示、股东大会表决等程序。公司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激励对象所需资金为自筹,公司未提供财务资助。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