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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精机: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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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受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7月23日召开,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在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新景路398号公司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同日。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7月8日发布《股东大会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审议议案等信息。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571,282股;网络投票股东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9,900股。总计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811,182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54,725,462股,反对82,620股,弃权3,100股。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会议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律师共同计票、监票,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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