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为规范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该制度适用于公司选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涵盖年度和中期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及验资服务。选聘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审议前指定或干预选聘过程。
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有良好执业记录,熟悉国家财务会计法规。选聘程序由审计委员会负责,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最终由股东会批准。选聘过程中,公司需审查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等,并形成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需定期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并向董事会汇报。
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或无法保障公司按时披露年报等情况,公司应提前30天通知改聘。改聘程序需符合相关规定,独立董事须发表意见。公司应在年报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选聘过程,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