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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太科技: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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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为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公司已完成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必要程序。

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2023年8月29日,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2025年7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股票的议案。

根据《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截至2025年7月,公司业绩考核达标,负极材料销售量同比增长53.65%,净利润同比增长14.46%,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10人,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为57,100股。

此外,由于1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5,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21.71元/股加上同期存款利息。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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