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维护股东权益。办法规定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不得用于非募集资金用途。公司需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提供给关联人使用。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并公告。变更募投项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公司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至少每半年度进行一次现场核查。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受损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