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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兴新材: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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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为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和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首次授予不超过200.72万股,预留16.49万股,总计不超过217.21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5%。授予价格为每股8.37元。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40%、30%和30%。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2025年至2027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个人层面考核分为四个等级,解除限售比例不同。激励计划有效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授予日为交易日,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完成首次授予。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监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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