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五次会议文件相关事项的意见)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除高伟荣、高亮云、高时会外,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激励对象名单将在公司内部公示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在股东大会审议前5日披露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说明。
《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不会为激励对象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的有效落地和经营目标的高质量实现。该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