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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股份: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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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宝钢股份)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方达律师事务所就宝钢股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意见。

宝钢股份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回购注销有关事宜的议案,决定以4.29元/股的价格回购176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26,559,250股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进行注销处理。同日,第八届监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也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2025年5月20日,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了通知债权人公告,未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要求。

回购注销的原因是2024年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具体包括EVA、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ROE等指标未达标。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预计2025年7月24日在中登公司完成注销登记手续。公司还需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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