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其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开开集团作为收购人,拟以现金认购开开实业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开开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2.00%股份,与其一致行动人静安国资经营公司合计持有34.29%股份。收购目的为支持上市公司业务发展,优化资本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收购人承诺自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后18个月内不减持现有股份,并承诺36个月内不减持新认购股份。本次收购已获开开集团内部决策通过,并经上海市国资委、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批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本次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免于发出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