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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星: 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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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新星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法律意见书,由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出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新星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股东大会批准,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2025年7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7月16日,授予数量为200万份,授予人数为6人,行权价格为13.33元/股。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之日起不超过36个月,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和24个月。行权条件包括公司和激励对象未发生特定情形,且需满足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和2026年的增长率分别需达到目标值或触发值。个人层面考核根据年度绩效确定行权比例。公司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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