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行了核查。
核查结果显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且未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本次交易为现金购买资产,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本总额,也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定价公允。标的公司股权已质押给中信银行北京分行,但中信银行同意在结清贷款本息前提下解除质押。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承诺提供资金以确保解除股权质押,确保资产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新增数据中心业务,提升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保持独立性和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