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编号TCYJS2025H1111号。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通知于2025年6月27日公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14日下午14点30分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9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13日15:00至2025年7月14日15:00。
会议审议了两项议案:1.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2.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包括选举盛辉先生和潘晓林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股份123,404,4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576%。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进行投票表决,所有议案均获通过。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