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飞鹿股份于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通过多次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2020年4月15日,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发行17,7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2020年7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该债券上市交易,债券简称为“飞鹿转债”,代码为“123052”。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引15号》及《募集说明书》规定,当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或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赎回可转债。2025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前赎回飞鹿转债的议案,认为赎回条件已成就。
公司已于2025年7月7日发布提示性公告,并在7月14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行使赎回权。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履行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尚需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赎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