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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汽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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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针对审核问询问题,意见书指出,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李明、董事兼副总经理马翠兵在控股股东江汽控股担任董事职务,未担任其他行政职务,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二人在江汽控股承担的工作为参与董事会决策,未影响其在江淮汽车的独立性。相关劳动合同和领薪事项不符合当时规定,但未对发行人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事项已完成整改,相关人员劳动关系已转移至发行人,并自2025年2月起在发行人处领薪。

此外,关于部分境外经营子公司未取得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问题,意见书指出,主要原因是相关主体设立时间较早、经办人员对政策法规理解存在偏差。经核查,未备案情形对发行人影响较小,且相关风险较低,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风险提示。

关于文化传媒及广告业务,发行人主营业务不涉及该业务,部分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虽有相关描述,但未实际开展。发行人互联网及互联网平台业务主要通过自有网站、APP、小程序及第三方平台进行汽车等产品销售及网约车服务,报告期内相关业务收入占比较小,对业绩影响较小。发行人已取得必要资质,互联网业务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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