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5年7月2日14点30分在深圳市光明区高新产业园区汇业路6号新星公司红楼会议室召开,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26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2,052,4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8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名,所持股份78,972,169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59名,所持股份3,080,309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三项议案:1. 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 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各项议案均获得高比例赞成票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