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其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并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2025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确定2025年7月1日为授予日,向64名激励对象授予124.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13.73元。
经核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首次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继续按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