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旨在健全和规范审计委员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细则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两名独立董事,且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监督高管行为等。委员会需审核财务信息、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并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进行检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知提前五日发出。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十年。出席委员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