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行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发行方案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已满足实质条件,包括每股金额相等、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发行对象为扬州产发集团,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的百分之八十,扬州产发集团认购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扬州产发集团将成为控股股东,扬州市国资委成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资质齐全,经营范围合法合规,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发行人与扬州产发集团及其控制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扬州产发集团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发行人主要财产包括不动产权、注册商标、专利权等,财产权属清晰。报告期内,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其他重大资产变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产能过剩或限制类行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或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类金融业务。本次发行尚需通过有权国资监管部门审核批准、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