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6月))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旨在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确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该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等。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主动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泄露或进行内幕交易。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信息披露渠道。
董事会负责制度实施,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董事及高管履行信息披露职责。高级管理人员需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重大经营活动等情况。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确保信息保密并及时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涵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公司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需及时披露并加盖董事会公章。重大事件包括重大诉讼、仲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业绩预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等。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避免提前泄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