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选举,保障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制定。细则适用于选举或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投票权等于所持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30%及以上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也采用此制。董事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董事会、持股3%以上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1%以上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被提名人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并承诺真实性和履行职责。累积投票时,股东投票权数按所持股份和应选人数计算,分别对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投票。每位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量不应超过应选名额。当选董事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如当选人数不足,将进行第二轮选举或再次召开股东会选举。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