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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四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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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四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四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核查验证。

2020年4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2020年6月29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2024年6月2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三次薪酬委员会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5月25日,第四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5月25日届满。公司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激励对象也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288.67%,满足解除限售业绩条件。3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为合格,全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140,000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人数为3人。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文件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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