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职能。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任期与公司董事相同。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长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也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监督高管行为等。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重大事项审议采用会议方式,会议决议需经全部委员过半数通过。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保存十年,会议通过的议案需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还负责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与年审机构沟通、审议年度报告财务信息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选聘和监督。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